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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主要建设内容有现有2000吨/年丙二胺装置的技改和产业链的延伸。丙二胺装置技改主要内容为新增2600吨/年(最大工况)丙二胺水溶液(丙二胺≥70%)配制和储存装置、新增2台丙二胺储罐、2,5-二甲基哌嗪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改、脱氨塔增效减废技改、200吨/年APO的高胺综合利用及相应的配套设施。产业链延伸为新增异丙醇胺生产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含250t/a异丙醇胺装置、环氧丙烷罐区、装卸站(利用现有)。
丙二胺装置产生的不凝气、结晶干燥废气、配料罐呼吸废气和冷凝回收后的异丙醇胺装置不凝气、呼吸废气进入现有工程反应废气处理装置,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后,通过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灌装废气和丙二胺溶液装车废气排至现有工程灌装废气处理装置,经水喷淋+活性炭吸/脱附后,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储罐呼吸废气依托在建多乙烯多胺装置罐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废气采用冷凝回收+二级洗涤+生物法处理后通过41m高排气筒排放(DA004)。
DA001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的Ⅱ时段要求。
DA002排气筒VOCs和二甲苯的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的Ⅱ时段要求,环氧丙烷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要求,NH3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DA004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的Ⅱ时段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项目建成后VOCs和二甲苯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要求。
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及循环冷却废水排入厂区在建工程污水站做处理,经“预处理(臭氧)+水解酸化+两级A/O+MBR+臭氧”处理工艺处理后须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间接排放标准及污水处理厂协议规定要求后,经一企一管排入烟台中水海轩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按固态废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态废料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企业拟投资8400万元对现有产品产量及部分生产车间布局做调整,主要建设内容为①在原产能不变的前提下,对现有子午线轮胎生产线设备及设施进行智能化、自动化更新改造提升,更新购置自动化系统等设备278台套;②改造现有半成品车间10500平方米,建筑物不动,改变车间内设备的布局,合理规划利用空间,增加半成品轮胎存放面积;③完善100万套半钢子午线万套全钢子午线轮胎项目环评手续,调整产品结构,将全钢子午胎从130万条调整为136万条,工程机械轮胎从11.5万条调整为12.1万条,农业轮胎从10万条调整为2.4万条,巨型工程机械轮胎0.5万条不变,新增加工业车辆轮胎1万条,全厂产能为152万条,未变化,调整后密炼胶用量由61012.26t/a减少到55704.4t/a,减少5307.86t/a;其余公用工程等依托现有工程。
技改后各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10mg/m3)。VOCs按照基准排气量折算后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标准,二硫化碳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参照执行)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界VOCs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TSP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标准要求;CS2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的要求。
技改项目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采用酸化水解+接触氧化+二沉池,污水站设计解决能力500m3/d。项目废水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经莱州市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外排。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按固态废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拟建项目利用现有键合丝厂房建设,占地面积3734m2,总建筑面积3806m2。项目以银粒和钯片为原料生产银丝,并在银丝表面电镀镍、金。熔炼、粗中细拉及超细拉、退火、绕线工序均依托现有项目设备,新增电镀及辅助设备,项目配备生产及辅助设备共计70台(套),其中利用原有生产及辅助设备63台(套),新增生产及辅助设备7台(套)。拟建项目银丝的平均电镀直径为72.46um,电镀长度13564.56km/a,电镀面积3054.21m2/a(15.58m2/d),银丝镀镍镀金后再进行超细拉,最终产品金银丝直径为15~50um,设计规模为金银丝60KKM/a。
化验废气经通风柜引入现有碱洗塔处理后经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预镀镍产生的HCl收集后经NaOH碱喷淋塔处理,镀金产生的HCN收集后经NaOH+NaClO混合溶液喷淋塔处理,两股电镀废气分别收集处理达标后合并废气共同经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化验室HCl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电镀工序排放的两股废气在合并前,HCl、HCN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限值要求。
HCl、HCN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废水包括电镀清洗废水和金银丝车间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浓水。电镀清洗废水中含镍废水经两级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含氰废水经碱性氯化法破氰预处理后再经过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废水中的金。含镍废水和含氰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与其他清洗废水一起进入电镀废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电镀生产线,浓水用于公司废气治理设施喷淋塔补充水,喷淋塔内吸收液定期更换,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合理处置。
含镍废水经两级离子交换树脂预处理后,总镍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电镀废污水处理系统出水及产生的浓水中总镍、总氰化物须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出水pH、COD、BOD5、氨氮、SS、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参照《城市污水再生水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工艺用水”标准,浓水pH、COD、BOD5、氨氮、SS、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参照《城市污水再生水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项目建成后各厂界昼、夜间噪声值须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按固态废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化验室废酸液、化验室废包装物、脱脂废碱液及废滤芯、预镀镍槽废电镀液及废滤芯、镀金槽废电镀液及废滤芯、废退火滴液、废化学药品包装物、清洗水废滤芯、电镀废气治理设施废碱液、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液、废树脂、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膜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资质公司做处置。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废金银线、废纸/废纸箱、废塑料等一般固态废料外售综合利用。项目所产生的各项固废均须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现有厂区新建拆解回收处理及相关配套车间,年回收处理1.2万吨/年动力蓄电池,其中磷酸铁锂电池回收处理产能0.8万吨/年,三元电池回收处理产能0.4万吨/年,回收处理工艺为电池单体拆解、无害化处理、分选后得到电池黑粉及回收金属铜、铝、铁、镍等金属;配套建设智能化仓库一座。
项目生产车间破损电池暂存废气设置负压收集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P1)高排气筒排放,废气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别的行业》(DB37/2801.7-2019) 表1排放浓度限值,氟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
项目废旧三元锂电池粗破、焙烧热解工序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燃室+旋风分离器+急冷塔+活性炭喷射+脉冲除尘器+四级碱喷淋塔+除雾+SCR脱硝装置”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废旧磷酸铁锂电池粗破、焙烧热解工序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1套“二燃室+旋风分离器+急冷塔+活性炭喷射+脉冲除尘器+四级碱喷淋塔+除雾+SCR脱硝装置 ”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P4)排放,P2、P4排气筒污染物颗粒物、SO2及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氟化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有关标准,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钴及其化合物和锰及其化合物须参照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排放限值;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别的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二噁英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排放浓度限值,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项目三元锂电池破碎及筛分、落料包装废气分别收集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8m高排气筒(P3)排放,磷酸铁锂电池破碎筛分废气、落料包装废气分别收集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共用1根18m高排气筒(P5)排放。
P3、P5排气筒废气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镍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须参照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和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最高浓度标准限值;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别的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参照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5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落实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及回用措施,废水不得外排。项目员工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进入厂区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现有厂区生产;焙烧窑冷却段冷却循环系统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废水收集后回用于现有厂区氰化尾渣浮选;项目废气洗涤水(碱喷淋吸收塔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反渗透膜处理后回用于喷淋塔补水;除雾器吸收水收集后用于急冷塔补充水不外排。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固态废料包括员工生活垃圾、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和危险废物。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一般工业固态废料最重要的包含制氮废分子筛和一般性废包装物,收集后分区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后,外售或委托相关单位回收处置。项目危险废物最重要的包含废布袋、废滤布、脱硝废催化剂、急冷塔废液、反渗透膜、废矿物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等,项目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处置。
碱喷淋废水净化处理污泥和蒸发结晶盐作为疑似危废做鉴别,未鉴别前按危险废物来管理,如鉴别不是危废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外售处置;如鉴别是危废,按照危废来管理和处置。
废机油和废油桶依托现有危废暂存库废油及废油桶暂存区进行贮存。新建一座200m2危废暂存间贮存本次新增危废种类,项目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处置。危废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应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并严格按照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本项目拟对厂区内现有闲置的装置框架、设备实施部分拆除作业,同步完成相关管道的封堵处置;在此基础上,新增生产所需的设备及配套必要的装置框架,以满足项目需求。项目建成后,特种功能单体装置设计生产规模为6500吨/年,IBO(M)A、DCPA的产品规模根据实际的需求和生产情况做调整,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均依托万华化学现有。
①精馏塔塔顶不凝气(G1-1、G2-1、G3-1、G1-2、G2-2、G3-2):精馏塔塔顶不凝气的主要组分为丙烯酸、VOCs等,经装置区水洗塔水洗后,送万华化学现有IP装置热油炉(设有单向阀+阻火器)焚烧,焚烧烟气经“低温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108排放。
②装置储罐氮封废气G7:装置储罐氮封废气的主要组分为IBOMA、IBOA、DCPA等VOCs,与精馏塔塔顶不凝气一起经装置区水洗塔水洗后,送IP装置热油炉做焚烧,焚烧烟气经“低温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108排放。
③储罐氮封废气G4:储罐氮封废气的主要组分为VOCs等,经装置区水洗塔水洗后,送IP装置热油炉焚烧,焚烧烟气经“低温SCR脱硝”工艺处理后,通过45m高排气筒DA108排放。
④灌装废气G5:灌装废气的主要组分为IBOMA、IBOA、DCPA等VOCs,密闭收集后经水洗塔水洗,通过20m高排气筒DA229排放。
⑤塔釜重组分焚烧烟气G6:塔釜重组分主要成分为IBO(M)A、DCPA、重组分等,经管道收集后送万华环保科技TDI能量回收焚烧装置焚烧处置,焚烧后的尾气经配套的“SNCR脱硝+干法脱二噁英、脱酸+袋式除尘+湿法脱硫+SCR脱硝”工艺(氮氧化物经焚烧炉配备的SNCR+SCR脱硝后排放,脱硝效率在96%以上)处理后,通过5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IP装置热油炉DA108排气筒中颗粒物、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VOCs、丙烯酸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丙烯酸:10mg/m3);万华环保科技TDI能量回收焚烧装置DA009排气筒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NOx:100mg/m3、颗粒物:10mg/m3);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DA229排气筒中的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标准要求(VOCs:60mg/m3,3.0kg/h)。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厂房、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a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应明确与依托的废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拟建项目水洗塔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初期雨水等送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厂综合废污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出水与循环冷却排污水一起进入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厂回用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废水进入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为5033.62m3/a,处理后,出水75%回用于万华化学现有循环水系统,25%浓水经浓水深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直接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
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须满足《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25)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2006年修改单)一级A规定要求后,直接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至黄海。
报告书分析从水质、水量方面分析,项目废水依托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是可行的,项目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塔釜重组分送万华环保科技TDI能量回收焚烧装置焚烧处置,其余各危险废物均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理处置。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万华工业园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危废暂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黑岚沟矿区整合包含1个采矿权和3个探矿权,分别为山东金创股份有限公司黑岚沟矿区采矿权、山东省蓬莱市初格庄北金矿详查探矿权、山东省蓬莱市黑岚沟金矿深部及外围详查探矿权、山东省蓬莱市西石硼北部矿区金矿勘探探矿权。原环评(扩界环评)批复的生产规模为20万t./a(606t/d),开采深度为+200m~-520m,目前处于基建期且已停产(停产前仅黑岚沟矿区进行现状开采,开采规模360t/d);本次整合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开采深度-226m~-890m,分两期建设。选矿依托现有,对现有选矿厂进行设备更新,工艺不变,规模由1300t/d变为750t/d。
粗碎厂房、中细碎及筛分厂房须在给料点及矿仓密闭引风除尘,落料口设置密闭罩,并采取喷雾抑尘措施,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1、P2)排放;转运站矿粉转运过程粉尘密须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P3排放;一期主竖井井口工业场地内充填搅拌站及二期150井、初格庄风井、156井、西石硼风井井口充填搅拌站搅拌粉尘须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排气筒(P4、P5、P6、P7、P8)排放;选厂燃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气废气由15米排气筒P9排放。
排气筒P1~P8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排气筒P9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井下作业应采取湿式凿岩、洒水等抑尘措施;各类堆场设置防风抑尘网、水雾喷淋装置或密闭堆棚等措施;粉矿仓仓顶设置脉冲除尘器、充填站水泥仓仓顶配袋式除尘器,粉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尾矿库坝顶和坝坡进行压土处理并绿化,干滩面覆盖抑尘网、架设喷淋设施、定期对尾矿库无组织扬尘进行监测。
颗粒物场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一期黑岚沟采区、仙人脚采区258井矿井涌水全部回用,338井矿井涌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依托338井工业场地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罗家河;二期黑岚沟采区矿井涌水全部回用,仙人脚采区、槐树庄采区矿井涌水由仙人脚矿段418井排出,部分回用,剩余部分经二期418井工业场地矿井涌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至罗家河南岸,排污口坐标为E120.968435°、N37.602442°。
选厂工业场地、二期仙人脚副井(418井)工业场地及槐树庄副井(146井)工业场地生活垃圾污水经一体化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选厂及工业场地抑尘洒水及绿化(非绿化季节回用于选矿),其他各工业场地生活污水经各场地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外排矿井涌水水质须满足《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25)表2一级标准,同时满足《地表水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3838-2002)Ⅲ类标准;选厂工业场地、二期仙人脚副井(418井)工业场地及槐树庄副井(146井)工业场地生活污水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标准、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GB 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
按固态废料“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措施,按管理要求做好各类废物台账管理。
基建期废石及生产期间废石优先用于井下充填,剩余的提升至地表用于地面工程建设或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尾矿部分井下充填、部分送齐家沟尾矿库;落实好污泥、废过滤材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等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进行,避免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要求,并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措施。
拟建项目为金矿地下开采项目,一期(南区)采用混合井开拓,生产规模为500t/d;二期(北区)采用主井+副井+辅助井开拓,生产规模为2000t/d。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浅孔留矿采矿法、削壁充填采矿法为主,补充机械化上向水平分层尾砂胶结充填采矿法,矿山服务年限为14年。新建1座2500t/d选矿厂,一期16.5万t/a、二期达到设计规模82.5万t/a。尾矿优先用于矿区充填,部分输送至奄口1#尾矿库(现有金鑫尾矿库),剩余全部外售综合利用。
选厂粗碎、筛分过程中产生含尘废气,进出口分别设集气罩,集气罩采取密闭设置,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高18m、内径0.6m排气筒排放(DA001);中碎和细碎过程中产生含尘废气,设备进出口分别设集气罩,集气罩采取密闭设置,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高18m、内径0.55m排气筒排放(DA002);转运过程中产生含尘废气,落料点设集气罩,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高18m、内径0.35m排气筒排放(DA003);粉矿仓落料过程中产生含尘废气,落料点设集气罩,经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高18m、内径0.35m排气筒排放(DA004)。DA001~DA004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化验室破碎、化验过程中产生化验室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氯化氢)采用通风柜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后经1根15m高,0.2m内径的排气筒排放(DA005)。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氯化氢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地下开采、爆破废气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降尘和强制通风。废石、矿石堆存区和尾砂堆存区采用封闭堆棚+配套喷淋设备。矿石装卸配套喷淋设备,地面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矿石、尾砂运输应采用清洁运输,运输车辆车身加盖,防止物料的洒落,设置冲洗平台对运输车辆进出场前的车体、轮胎进行清洗,定期派专人进行路面清扫、洒水;水泥仓配置布袋除尘器,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粉尘、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通过采取浮选车间密闭、加强管理等措施,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及排放措施。项目矿井涌水经新建矿井涌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表1、表2一级标准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水质限值及回用水质标准,除用于选厂生产用水外,剩余矿井涌水排入黄金河。新建矿井涌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为15000t/d,设计处理能力为625t/h,日工作24小时,处理工艺为“絮凝沉淀除悬浮物+纳米树脂吸附除氟”。矿山停产时矿井涌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化验废水经新建地埋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参照执行)中的城市绿化标准,全部回用于工业场地内绿化、降尘,不外排。选矿废水及选厂地面清洗水全部排入选厂回水池,不外排。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应对爆破震动的环境影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安排合理的爆破时间,禁止在夜间(晚10点-次日6点)进行爆破;每次爆破之前要提前通知附近居民。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废石优先用于井下采空区填充,不出井;剩余暂存于废石临时堆场,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沉淀污泥主要成分为岩屑、矿粉等成分,直接全部回用于选矿厂;尾砂部分用于井下充填,剩余外运至尾矿库;布袋收尘回用于选厂球磨工序;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氟化物污泥产生时压滤后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建设单位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树脂、机修废物(废油及废油桶)、废铅蓄电池、废包装材料、化验废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选厂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选厂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法》的要求。
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山东远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4000吨电子级高端氢氟酸氟盐溴盐化学品项目
本项目新建1#办公楼、2#抗爆控制室、3#配电室、5#公用工程车间、3座仓库(编号6#、7#、8#)、5座生产车间及室外框架(9#~12#车间、18#车间)、罐区、13#危废仓库、循环水池、事故水池、消防水池、19#污水处理站、20#无水氟化氢仓库、甲类罐区等构筑物。本项目在9#车间建设1#、2#生产装置,1#装置为年产5000吨电子级氟化钠装置,2#装置为年产5000吨氟化钾、2000吨溴化钠、2000吨溴化钾公用生产装置,氟化钾、溴化钠、溴化钾切换生产;在9#车间室外框架建设3#装置,3#装置为年产20000吨电子级氢氟酸装置。此外建设配套建设供配电、供蒸汽、空压制氮、制冷、循环水系统、纯水制备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水系统等公用工程设施和污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等环保工程。
氢氟酸工艺除砷废气先经一级干法碱石灰预处理,与氢氟酸工艺其他酸性废气一起经“一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氟盐溴盐工艺酸性废气经“两级碱吸收”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氟化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氟化钠干燥废气经车间废气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2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氟盐溴盐包装料仓废气如氟化钠包装料仓废气、氟化钾/溴化/溴化钾包装料仓废气,经料仓顶部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3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氟盐溴盐喷雾干燥废气经车间废气管道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DA004排放。DA004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正常工况下,无水氟化氢储罐废气与氢氟酸工艺酸性废气一同经尾气总管送至“一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处理后经1根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无水氟化氢仓库设置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排气筒,事故状态下,无水氟化氢仓库内事故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一级水洗+一级碱吸收处理后由1根18m高排气筒DA005排放。DA005排气筒氟化物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燃气导热油炉设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由1根1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DA006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项目装置区、生产车间、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界氟化物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浓度限值。
项目新建1座处理能力为80m3/d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中和+碱石灰除氟+深度除氟”;新建1套处理能力为8m3/d的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工艺废水、环保设施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和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系统排污水一并经园区污水管网“一企一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光大水务(莱阳)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纳管废水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排放规定要求及光大水务(莱阳)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的要求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拟建项目产生的母液蒸干废盐、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导热油、废滤芯、废碱石灰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压滤污泥须按照国家规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定,根据检验判定的结论做到合理处置。在未取得检验判定的结论之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反渗透膜、废布袋由厂家回收;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暂存、贮运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23)等相关规范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